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4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鼎城区**乡**村**组,现住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1日被西洞庭分局刑事拘留,因看守所拒收,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同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害人常某某前通过何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谎称周某某、刘某某、孟某某三人所有的林地(位于鼎城区胜利桥)为其所有,并带领实地查看。2019年1月14日,王某某与常某某前在本市西洞庭签订买树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将周某某所有的树木,以16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常某某前,约定签订合同时,常某某前需交定金15万元。2019年1月14日至20日,常某某前先后共计转给王某某15万元。王某某收到定金后,将钱用于弥补自己生意上的亏损。
王某某未能提供树木后,以提供其他树木为由拖延退款。截至目前,王某某既未退钱也未提供树木给常某某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常某某前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众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0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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