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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诈骗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003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阴历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害人刘某某,谎称自己有一批隆回县**厂生产的野山茶烟出售,价格可以节省3万多元的成本。王某某出示了一张卷烟的票据给刘某某看,刘某某信以为真,但因刘某某本人的钱不够遂找到肖某某、郭某乙等人一同合伙,刘某某与肖某某、郭某乙等人商定好,刘某某出资70000元,肖某某出资55800元,郭某乙出资80000元。

随后被害人刘某某、肖某某、郭某乙等人支付205800元人民币给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收到205800元人民币后,借故离开,随后一直潜逃在外直至2019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肖某某、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波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的名单:郭某甲、焦某某、李某某。

4.被害人:刘某某、肖某某、郭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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