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76********,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同泰南区**号楼**单元**室。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冒充单身女性与被害人孙某某谈恋爱,为赌博虚构父母生病、投资失败、自己生病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的形式诈骗孙建立钱款253231.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涛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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