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92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7728,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江**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10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11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58同城”等网站上发布虚假租房信息,当被害人联系租房时,王某某便以交纳看房定金、支付房租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同时,王某某专门从网上购买一张中国银行卡(62178575000********)用于转移骗取的资金,并将该卡交给龚桂清(另案处理),由龚桂清帮忙取现。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1、2018年9月8日,被害人赵某某在网上看到王某某发布的虚假信息后,便联系王某某,王某某称看房需要先交200元定金,赵某某便向王某某微信转账200元,两人约定2018年9月10日一起看房。2018年9月10日,王某某假装约赵某某到长沙市芙蓉区火车站旁的长株潭汽车站附近见面,并要赵某某支付租房押金,赵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火车站附近又通过微信转给王某某1800元;
2、2018年10月10日,被害人周某某在网上看到王某某发布的虚假信息后,便联系王某某,王某某称看房需要先交200元定金,周某某便向王某某微信转账200元,两人约定2018年10月13日一起看房。2018年10月13日,王某某假装约周某某到长沙市芙蓉区火车站旁的长株潭汽车站附近见面,并要周某某支付租房押金,周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火车站附近又通过微信转给王某某1800元。
2019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王某某抓获。现王某某已赔偿周某某2000元,并取得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明细、《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记录、收条、谅解书、搜查、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员龚桂清、龚双菊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5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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