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街道**居委会**路**号**号。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9月22日被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30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3月30日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毒品可疑物在**区**街道**汽车**大门口贩卖给保*的过程中被**市公安局**分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称量和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的毒品可疑物为净重4.2克的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之情节,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17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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