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6〕6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25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0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瓦房店市**站北侧**麻将机专卖店内,向刘某某贩卖冰毒时被抓获,当场缴获王某某12小袋冰毒共重7.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判决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冰毒,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李 娟
2016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诉讼卷宗2册。
3. 情况说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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