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伟涉嫌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伟分别于2015年8月9日前后的一天中午12、8月10日前后的一天中午12、8月11日14,先后帮吸毒人员方某某代购毒品海洛因三次,从中赚取注射毒品的好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方某某的证言;2.破案经过;3.辨认笔录;4.辨认现场相片;5.户籍证明;6.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7.通话记录;8.被告人王某甲伟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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