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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贪污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蒙古族,专科毕业,曾在****镇*****嘎查担任聘任会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盟***旗,住内蒙古自治区**盟***旗****镇*****嘎查,因涉嫌贪污罪,经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犯贪污罪2008年12月18日被扎赉特旗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由监察机关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至2012年初,被告人王某甲担任****镇*****嘎查村聘用会计,负责各类补贴申报和土地排查等业务工作。

1.2009年,被告人王某甲将其父亲王某丙违规申报为五保户并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2010 年至2014年王某甲共骗取五保户分散供养补助资金共计13681.07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2. 2009年,被告人王某甲为*****嘎查村民统一办理一卡通后,未将聋哑人黄某甲(智力残疾叁级)的一卡通交给其本人而由自己保管,2011年10月王某甲在黄某甲及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申报为五保户并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2011年至2015年取出打入黄某甲一卡通内的五保户分散供养补助、牧草良种补贴、玉米补贴、供暖补贴、种植保险共计16319.63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举报信、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镇人民政府证明、*****嘎查人民委员会证明、扣押文件财务清单、移送清单、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旗民政局关于五保供养资金性质的说明、黄某甲五保户申报审批材料、王某丙享受五保待遇的情况说明、***旗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资金的通知、****镇政府关于发放嘎查干部工资的通知、****镇农业经营管理站情况说明、王某甲一卡通银行开户信息、银行流水及已办结资金记录、取款凭条、农村社会救济补助五保户分散供养补助清册、黄某甲及黄某乙一卡通已办结资金记录、黄某甲一卡通银行流水、农村信用社业务凭条、挂失申请书、王某甲微信转账记录、****派出所证明等书证;2. 证人黄某乙、王某丁、马某某、金某某、陈某某、姜某某、王某戊、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嘎查聘任会计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国家五保户分散供养补贴资金和其他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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