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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赌博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邀请人员至其在“闲聊”APP建立的“邀请码***”群内,组织群内人员在“**棋牌”APP上打麻将赌博,并通过玩家为获得入桌资格在“**棋牌”APP上花钱购买虚拟元宝获得提成,通过上述方式获利共计人民币70500元。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从家中带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底卡、电话查询记录、“闲聊”APP提现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鲍某某、魏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雪楠

检察官助理:张美玉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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