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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赌博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王某甲(诨名“某甲”),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4********,汉族,小学文化,从事搬运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社区**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赌博行为,2014年12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1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月16日补查完毕重报。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接受参赌人员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王某乙、徐某某、诸某甲、肖某甲、鲍某某、王某丙、李某某、占某某、彭某某、何某某、诸某乙、曾某某、熊某甲、田某某、万某某、肖某乙、王某丁、熊某乙等21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平码、特码),通过微信报单给上线“某乙”(未到案),地下六合彩开奖后,“某乙”与王某甲进行结算,返给王某甲特码报送金额的10%作为水钱。王某甲共计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50期左右,每期写码金额1万元左右,其中特码4、5千元,每期获利4、500元,共抽头渔利2万元左右,查实的接受投注金额2万余元。案发后,王某甲已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报单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王某乙、徐某某、诸某甲、肖某甲、鲍某某、王某丙、李某某、占某某、彭某某、何某某、诸某乙、曾某某、熊某甲、田某某、万某某、肖某乙、王某丁、熊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626****;

2. 随案移送案卷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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