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6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阿平”,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赌博,于2009年2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下**村水库边、**镇**村养猪场边、**镇**村旁**场内一处苗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山上的**庙门口,纠集来某某、李某某、汪某甲等人,以掷骰子比大小的形式聚众赌博7场,共计抽头获利6000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来某某、李某某、汪某甲、倪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袁某某、汪某乙、朱某某、曹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证人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建盛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联系电话:18367******)
2. 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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