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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原户籍所在地及及居住地山东省东营市**,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招远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101。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交易方式购进“A9生精片”性保健品150余片(每盒一片装),并在其位于招远市**街道**村“爱无极”无人售货店予以销售牟利。至案发时,王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00余元。

2019年6月10日,招远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店内尚未销售出的上述性保健品共计9盒予以依法查获、扣押。

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销售的“A9生精片”性保健品系假药。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招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归案后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辩解;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同时宣告从业禁止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强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视听光盘一张。

3、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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