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19〕15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小区**号**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区**栋**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16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30日至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合肥某甲包装有限公司和合肥某乙包装有限公司采购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给对方提供便利和帮助,总计经额人民币82526.6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6年1月30日至2017年8月1日,东莞某某水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文某某,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供货及催要货款等方面的帮助,通过微信十次给被告人王某某转账计人民币30966.66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7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31日,从事砂轮生意的李某某,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供货及催要货款等方面的帮助,通过微信三次给被告人王某某转账计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7年1月26日和2017年8月14日,南京某某制刀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武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业务销售上的帮助,通过微信二次给被告人王某某转账计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四、2017年9月17日,霍山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陈某甲,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供货等方面的帮助,通过微信给被告人王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五、2017年9月21日和2018年2月6日,合肥某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朱某甲,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供货及催款等方面的帮助,通过微信二次给被告人王某某转账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六、2017年10月24日和2018年2月12日,合肥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朱某乙,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供货及催要货款等方面的帮助,通过微信二次给被告人王某某转账人民币计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七、2018年1月24日和2018年1月27日,肥西县某某商行陈某乙,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催要货款等方面的帮助,通过微信二次给被告人王某某转账人民币计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八、2018年2月1日,合肥某某机电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曾某某,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催要货款等方面的帮助,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九、2018年6月14日和2018年8月23日,安徽省某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叫杨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催要货款等方面的帮助,通过微信二次转账人民币计30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十、2018年6月20日和2018年8月6日,南京某某刀具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潘某某,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催要货款等方面的帮助,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十一、2019年1月11日,浙江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包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催要货款,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十二、2019年2月2日和2019年4月24日,合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余某某,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供货方面的帮助, 2019年2月2日通过支付宝给被告人王某某转账人民币6600元,2019年4月24日通过微信给被告人王某某转账人民币846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余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敏
检察官助理:杨佳丽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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