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现住临渭区西一路**小区。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为满足其对枪支的兴趣,通过网上视频学习汽抢组装知识,并多次在淘宝上购买汽抢零部件、射钉枪及铅弹。后在其家中非法组装汽抢一把,改装射钉枪一把。经鉴定,组装的汽抢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改装的射钉抢是以火药为动力,均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淘宝”交易记录及付款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组装、改装枪支,且其改装的枪支经鉴系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盈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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