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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Z3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19年12月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等零件,后将其购买的零件加工、组装成一把疑似枪支,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传唤证、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指认笔录及图片、指定管辖决定书;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杜娟

检察官助理:周琦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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