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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二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79********,满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公司**,出生地辽宁省西丰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28日、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与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注册成立,股东为张某某、阎某某(代郭某某持股),2014年3月25日,张某某任法人代表。2013年左右先后成立了四川德阳、江西赣州、湖北武汉、河北邢台、山东威海、山东潍坊、北京房山、北京石景山、北京丰台等9家分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等业务。

**公司成立后未经批准,以为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拍摄《普法栏目剧》为名募集资金,通过在超市、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发放传单、召开酒会、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承诺高额利息、分红,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公司房山分公司**期间,发展投资人10人,共计吸收存款190万余元,造成损失100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闫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审计报告;4.辨认笔录:闫某某、孟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书证:POS签购单、银行交易记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某某

代理检察员:孙某某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电话:1560113****)。

2.证人名单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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