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诉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王超,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店长,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5********,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楼**楼**门**室。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丰南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超接受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省区负责人的安排,以其母亲孟某某的名义登记注册“唐山市丰南区便利店”。被告人王超为该店店长,并聘用孟某某、高某某等人为店员,以提供免费理疗、发放礼品、签到领现金等形式将社会群众吸引到该店,后再以讲课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并承诺如在“老妈乐购物商城”(2017年12月变更为“仁爱商城”)消费,即可注册成为老妈乐公司会员。购买该公司产品(银卡1280元、金卡6400元、钻卡12800元、白金卡19200元、翡翠卡25600元)所消费的资金,公司会在约定期限内陆续返本并给付高额回报,以此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纳资金。
期间,被告人王超非法吸收韩某某、李某某等26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33.3538万元;所吸收资金经王超、孟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转款至王某甲、于某某、金某某、侯某某(上述四人均为老妈乐公司指定打款账户)的银行账户,造成资金损失人民币168.242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冻结通知书;
2.北京银保监局筹备组、辽宁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办理金融许可情况的复函、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资料等;
3.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4.集资参与人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提供的相关书证;
5.被告人王超的供述与辩解;
6.唐山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7.被告人王超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变相吸收公款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宝玉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超现押丰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