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乡**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容城县公安局接雄安新区公安局线索,容城县**乡**村王某某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一支气枪,容城县公安局民警随即前往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两支枪支查获。经鉴定,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芬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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