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78********,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祥云县**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为祥云县**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05月20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到祥云县**镇**村委会开展辑枪治爆工作。当日被告人王某某的母亲字某某主动上缴王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二支。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持有的二支疑似枪支,编号为1号的检材,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编号为2号的检材,是前装药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祥云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自制枪支一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19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