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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46********,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某某村委某某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410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程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0时许,民权县公安局程庄派出所民警在某某村委某某庄巡逻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家院里种植罂粟,经清点,王某某种植罂粟1063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赵某某、管某某、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现场图;5.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063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42页;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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