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第二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815,汉族,高中文化,系襄垣县**职工,现在襄垣县**镇经营一家日用百货门市,襄垣县**镇**村人,现住襄垣县**镇**区**楼。2012年6月4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襄垣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王某某在仍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襄垣县**镇**街“**门市”内,为十余人进行镶牙等口腔诊疗,共营利1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襄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的案件移送书及相关行政执法材料、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2012年非法行医被襄垣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仍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拘役五个月以下处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晓丽
检察官助理 赵 佳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共计七十七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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