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委会**寨村民一组,现住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一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盈江县**乡村民杨某某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在**乡**山国有橡胶林借山造林(林地面积为481亩),办好相关手续后,杨某某将相关事宜委托给潘某某负责。2016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征得杨某某同意,允许其采伐林地内的部分橡胶树。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盈江县**乡**山国有林杨某某借山造林的林地范围内采伐橡胶树,准备种植胡椒。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林木进行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橡胶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共计49.262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何丽君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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