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住**镇**村**组**号。2016年9月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6日被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木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村东北塘坝南侧滥伐杨树38株,经沂南县林业局核实蓄积为15.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现国
检察官助理:周伟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95496****。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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