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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固始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固始县赵岗乡平楼村大营组村民王某某以1万元的价格,将固始县赵岗乡街道居委会环山组村民汪基学家责任地内杨树买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树木砍伐,经鉴定现场共计砍伐杨树91棵,折合立木蓄积19.40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海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固始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肆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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