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四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分两次将其承包林地上的杨树出售给他人砍伐后获取钱财。经曹县林业局现场勘验,被王某某变卖的林木的立木蓄积为21.871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曹县林业局勘验笔录;3、证人倪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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