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0********,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7月30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给兴义市**镇**村村民李某某购买得位于安沙村四组(小地名:未堡)处的松树林和杉树林。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对该片松树林和杉树林进行砍伐,后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测算,被砍伐杉树共25株,立木蓄积0.7436立方米,松树共473株,立木蓄积13.1072立方米。
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给兴义市**镇**村村民贺某甲购买得位于安沙村五组(小地名:坡基)处的松树林。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对该片松树林进行砍伐,后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测算,被砍伐松树共751株,立木蓄积17.2022立方米。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给兴义市**镇**村村民贺某乙购买得位于安沙村二组(小地名:未野)处的松树林。2018年3月,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对该片松树林进行砍伐,后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测算,被砍伐松树共97株,立木蓄积1.5453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1月至3月期间多次滥伐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测算,被砍伐林木共1346株,立木蓄积共32.59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邹某某、李某某、贺某甲、贺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兴义市农委关于王某某滥伐林木蓄积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因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多次滥伐林木行为且未赔偿损失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昌义
检察官助理 龙 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兴义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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