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以销售为目的向村民购买位于都匀市**办事处**村二组***的三幅山林,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其购买的山林砍伐。经都匀市林业局认定,被滥伐的205棵马尾松活立木蓄积为98.0372立方米,被滥伐林地的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滥伐面积为23.8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案件移送函、林权证明、工程师资质证明、户籍证明、证明书、公告、调取证据通知书、都匀市林业局复函、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方案、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林木蓄积调查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杜娟
检察官助理 胡万里
2021年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