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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王某某滥伐林木案

王某某滥伐林木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1********,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平泉市检察院批准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被告人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将其购买的位于平泉市**镇***社区***沟门路北河套边、路南耕地内的两片杨树砍伐。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泉市**镇***社区***沟门路北河套边和路南耕地内砍伐的林木总蓄积为20.17立方米,其中:路北河套边蓄积为8.81立方米;路南耕地内蓄积为11.3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旭东

2019年6月3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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