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村村民朱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购买朱某某家位于昌宁县**镇**村的林木(规格:直径在20公分以上的华山松和云南松),购买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3月中旬至2019年10月下旬,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大刀等工具到***山林砍伐购买的华山松46株、云南松20株,加工成长3.8米、2.2米不等的原木7车,由其妻子熊某甲和**村**小组的翁某某帮忙集运、装车。王某某驾驶云MR****农用车将其中2车原木运输到昌宁县**木材加工厂加工成椽子、板子,运回家中建房;其余5车运输至昌宁县城,分别出售给**木材加工厂老板杨某某2车、**木材加工厂老板熊某乙1车、**木材加工厂老板查某某1车及一个陌生男子1车,得木材款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15时35分到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主动投案。
经检验,涉案的66株林木中华山松46株、云南松20株,立木材积(蓄积)合计29.120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祖萍
检察员: 李 超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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