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利,购买了南江县**镇**村**社黄某某家自留山马尾松22株、谢某某家自留山马尾松60株,后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苗某某、廖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实施林木采伐,共计采伐马尾松76株,原木材积17.006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3.588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邱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泽辉
检察官助理:蒋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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