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6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开荒林地种植杉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携带油锯、斧头等工具到**镇**村**屯林地“**”(壮语音译,林地名)自家一片山杂混交林林地内砍伐林木,陆陆续续砍伐多日把林木全部砍伐完,砍伐的林木随意放在林地内,部分杉木按长度2-2.3米规格制成杉原木堆放在林地边待售。经鉴定,涉案被砍伐林木蓄积量18立方米,出材量为9立方米,市场价格为3600元。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辨认照片、证明、收据、抓获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案某某、罗某某、王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调查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蓄积量18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日山

助理检察官:何峰宇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