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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购买了**镇**村**组赵某甲、赵某乙位于**村**组居民点**侧、**西岸树木,2019年12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王某甲雇佣**镇**村**组王某乙、王某丙、**镇**村**组周某某三人将上述位置共计42株白杨树采伐,其中涉及赵某甲出售树木**株,赵某乙出售树木**株。12月12日,王某甲雇佣**镇**村**组赵某丙将所伐树木销售于凉州区**木材加工场(**镇**村**组),所得价款2000元。经武威市林业综合服务中心鉴定,涉案树木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二白杨,数量42株,立木蓄积15.4351立方米。王某甲采伐防护林网树木,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20年5月初,王某甲主动联系**村村委会,在**村**组、**组**内栽植旱柳240株,2020年7月14日,经**镇林业站工作人员验收,成活率为8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凉州区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说明;6.**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延福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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