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镇**村**村民何某某(另案处理),以30000元的价格购买**镇**村**组村民李某甲家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伐工将购买的树木全部砍伐后出售。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杨树,共计165株,林木立木蓄积53.910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林木采伐许可证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乙、赵某某、范某某、叶某某、李某丙、董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砍伐林木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威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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