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64********,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6年8月14日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以人民币2000元、5000元的价格向赖某某、林某某购买了位于明溪县**镇**村“**”山场的杉木所有权,该杉木的林业基本图坐落在明溪县**镇**村**林班**大班**小班(不动产登记为**镇**村**林班**大班**小班)。尔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单手锯到上述山场砍伐其购买的杉木,并分别雇请曾某某、官某某帮忙劈枝。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砍伐的杉木造材后,以每立方米75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售给郑某某和苏某某。经鉴定,明溪县**镇**村**林班**大班**小班的杉木被采伐73株,立木材积28.7362立方米。经测算,被采伐杉木价值人民币18103.81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4月2日,明溪县公安局扣押曾某某的柴刀1把。2019年4月24日,明溪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某退出的人民币12600元。2019年5月30日,明溪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某砍伐林木使用的工具单手锯1把。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承诺退出余下部分的杉木价值人民币5503.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木材价值计算表、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承诺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赖某某、林某某、叶某某、曾某某、官某某、郑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镇**村“**”山场采伐林木的现场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赖某某、林某某、叶某某、官某某、郑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本人所有的杉木28.736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退出涉案林木款,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饶鸣吉

2020416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8594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