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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三妹,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组,现住重庆市酉阳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1年7月31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变卖获利,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黄某戊位于酉阳县******组小地名“四方土”的山林内林木。同年7月下旬,王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将上述山林中42株松树、杉树、杂树砍伐。砍伐完毕在搬运过程中,被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

酉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并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2019年9月14日,经重庆泽林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检尺、计算,被告人王某某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39.74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林权证,聘请书,重庆泽林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原木材积计算报告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杨某甲、杨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波

检察官助理  邱雨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一证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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