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401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7年3月28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局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7年4月1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农历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对其购买的鲁山县**乡**村**沟的山林进行砍伐。经勘查,被告人王某某共采伐栎树1134株,立木材积达27.2985立方米。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
2、证人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陈某某、李某某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案发证明、投案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迎迎
李豪飞
二0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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