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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8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青岛市莱西市**镇**村**号。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青岛市森林公安局即墨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森林公安局即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当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晚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受苏某某(另案处理)指使,擅自安排工人到莱西市**镇**村西伐树。因事先确认地点有误,致误伐青岛市即墨区华山殷家辛庄村东北2公里与莱西市姜山镇李家泊村交界处、姜山沟西沿被害人梁某某的杨树34棵。经鉴定,涉案杨树的材积为18.543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48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梁某某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杨

检察官助理:于铭赫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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