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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发林木、盗伐林木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76****,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居委会**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经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经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逮捕。

王某某于2008年1月17日因犯挪用资金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8月19日释放。2012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013年8月10释放。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总蓄积为128.5721立方米,未经林木主人允许、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盗伐林木,总蓄积为49.1458立方米。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赵某某联系买家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擅自采伐科右中旗**镇**嘎查村民安某某、贾某某两家林木,经科右中旗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滥伐林木蓄积50.4808立方米。

二、2018年6月21日王某某未办理采伐林木手续采伐**苏木**艾里王某某家林木,经鉴定,被采伐杨树145株,蓄积14.5371立方米。

三、2018年7月16日王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采伐高力板镇**嘎查商某某家林木,经鉴定,被采伐杨树237株,蓄积23.0651立方米。

四、2018年7月7日王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采伐科右中旗**苏木**嘎查吴某某、七某某两家林木,经鉴定,被采伐杨树585株,蓄积40.4891立方米。

五、2018年8月13日王某某未经林木主人许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盗伐科右中旗**镇**嘎查2005年防护林工程1林班2小班杨树,经鉴定,被采伐杨树320株,林木蓄积49.145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商某某林地林权证复印件及登记申请表、兴安盟林业局关于非林业用地内林木采伐必须凭证采伐的通知文件、银行卡交易明细;

2.证人赵某某、吴某甲、安某某、贾某某、刘某某、隋某某、商某某、温某某、包某某、王某某、白某某、七某某、吴某乙、张某某、包某某、春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科右中旗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意见5份;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指认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总蓄积为128.5721立方米,属数量巨大,未经林木主人允许、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盗伐他人林木,总蓄积为49.1458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王某某于2012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013年8月10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玉华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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