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2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男,196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信丰县人,身份证号码:362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小江镇*****,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0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得知信丰县小江镇圣发页岩矿(原小江镇跃志新林场)9号小班“寨崇高”山场的林木要出售,经联系以22600元价格买下山场砍伐权。同年7月18日至23日期间,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地民工谢某某等人上山砍伐,后被查获制止。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本案造成滥伐林木折算活立木蓄积56.54立方米。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翌隽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侦查卷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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