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街**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王某某因需要木料用于脱贫攻坚人居环境改造工程,于同年8月至9月在正安县**镇**组赵某甲、赵某乙家分别购买了3500元、4000元的马尾松林木。2019年9月,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赵某甲家小地名“玉双土”处山林中的马尾松砍伐19株。在砍伐过程中将与赵某甲界畔相邻的赵某丙家的马尾松压断了两株,随即砍伐。2019年12月11日,王某某向正安县杨兴镇林业站提交了林业采伐申请书,申请砍伐赵某乙家马尾松20株。由于正安县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业务系统处于新老更替阶段无法办理,脱贫攻坚的时间紧迫,杨兴镇林业站便于当日口头同意王某某可以先行砍伐。后经正安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根据王某某提供的采伐申请书,计算出林木蓄积为2.8840立方米。同年12月12日,王某某在采伐赵某乙家的马尾松时因记错界畔,误将本组村民赵某丁、赵某丙的马尾松采伐,而购买的赵某乙家马尾松未被采伐。经正安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查验,王某某在2019年9月至12月,采伐了赵某甲家马尾松19株,林木蓄积4.4243立方米;赵某丙家马尾松11株,林木蓄积2.7980立方米,经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赵某丁家共计53株,林木蓄积19.4立方米。王某某在得到正安县杨兴镇林业站口头同意采伐马尾松20株,蓄积2.8840立方米的情况下,实际采伐马尾松83株,蓄积共计26.6223立方米,滥伐林木蓄积共计23.73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立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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