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公诉刑诉〔2017〕40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五莲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2001年至案发前任日照市**局**分局**科科员,住日照市**局家属院4**楼东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7年7月7日被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7月15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0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12年7月,日照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以“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平板太阳能集热装置项目”申报2012年度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市某某委副主任孙某某(现在鲁南监狱服刑)告知王某,省某某委组织的专家组论证评审过程中,中科**公司申报项目不达标,拟不予通过。中科**公司经理李某某请托被告人王某和原日照市**委副主任孙某某关照项目并许诺予以好处。孙某某作为某某委直接领导,与王某合谋违法行使职权,通过请客送礼等方式违法协调运作,最终使该项目通过专家组评审。2012年11月中科**公司获得200万元专项资金。被告人王某、孙某某在中科**公司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过程中,明知该项目不符合条件,故意违法、不当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政资金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二、受贿罪
2010年、2013年,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共同受贿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和孙某某共同收受李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0万元的事实
2013年初,中科**公司获批的20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被告人王某和孙某某共谋向李某某索要好处费。王某以打点关系、报销项目费用为名向李某某索要40万元现金人民币,后被告人王某分给孙某某10万元,个人所得30万元。
2. 被告人王某收受冯某所送现金人民币7万元的事实
2010年下半年,五莲县某某公司经理冯某请托王某帮忙申报2010年度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被告人王某要求其父亲王某晓(时任日照市某某委主任)下属孙某某(时任日照市某某委副主任)关照绿野公司项目。绿野公司获得15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后,被告人王某收受冯某所送人民币7万元。
2017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伙同他人或者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赵光亮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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