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111964********,汉族,大专文化,住扬州市广陵区**国际**幢**室,原扬州市广陵区**街道**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扬州市广陵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广陵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9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地区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由扬州市广陵区**乡人民政府、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城市公园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组织网络,被告人王某某担任现场副总指挥,主要负责动员群众拆迁、矛盾协调等工作。扬州市广陵区**街道**村**组村民谢某某提出分户要求后,根据扬州市广陵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分户的政策要求,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谢某某长子谈某某不符合分户条件,于2015年5月8日擅自出具了《**综合整治工程(**组)分户情况公示》。公示后,有村民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村两委先后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关于谢某某长子谈某某户籍是否在**村的问题,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谈某某户籍不在**村,不符合分户条件却一直未将真实调查情况上报街道拆迁指挥部,故因违规分户致使国家征收拆迁资金损失1670652.57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主动挽回国家损失4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资料、会议记录复印件、户籍迁移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谷某某、孔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璐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扬州市广陵区**国际**幢**室,联系电话:1515273****;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社会调查函》、《量刑建议书》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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