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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犯交通肇事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52********,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衡南县**镇第十、十一届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2月1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07月2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和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因被告人王某某患继发性肺结核暂缓收押,建议送监管医院治疗。同年07月2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衡阳市公安局监管医院。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06月28日退回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07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准驾车型E驾驶套牌号为粤ARM***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衡南县松江镇街上搭载周某甲往衡南县栗江镇林泉村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衡南县松江至松柏煤矿路段(衡南县松江镇高江村村部路段)时,被告人王某某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先撞向路旁的枯树后摔倒在道路旁的菜地,造成其受伤、乘坐人周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该事故形成原因:驾驶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驾驶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乘坐人周某甲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现已赔偿死者家属安葬费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琴

2020年08月0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衡阳市公安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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