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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55号院1单元3楼西户,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王某某通过张现明(未到案)、郭江涛(未到案)介绍收购对公账户每个月有2000元的好处费,后王某某为谋取私利,介绍刘某某、李某某二人的办理对公账户,并承诺每个对公账户给李某某、刘某某每个月800元好处费,刘某某、李某某二人到兰考县温州商贸城旁边的农业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办理成功后李某某、刘某某将办好的四个对公账户、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等通过王某某出售给张某某、郭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9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个人信息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刘力伟办理对公账户的银行信息与营业执照、李妮办理的营业执照两份及办理对公账户银行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同案犯)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同步讯问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翠芳

检察官助理:肖慧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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