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Z3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安徽省肥东县**镇镇政府,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区,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下午15时至17时之间,被告人王某某陪同被害人李某甲(居民身份号码3401222015********)至肥东县**镇**路北侧公园玩耍,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园凉亭内对被害人李某甲某的生殖器部位实施摸、插等行为,造成被害人生殖器损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晚22时许经传唤归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肥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人身检查、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寻求性刺激,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霞
检察官助理:李慧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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