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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玩忽职守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二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61974********,彝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易门县**局**、现易门县**局**,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巷**号,现住易门县**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易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易门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进行了自行补充侦查,因该案系重大、复杂案件,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在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原易门县**局**、全县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易门县**局矿产资源“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以来,对易门县**乡**社区**洞(以下简称**洞)长期存在的非法盗采陶瓷用粘土违法行为不认真履行分管领导组织查处的职责义务,对**洞非法盗采陶瓷用粘土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监管、督促不力,查处不彻底,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整治,履职不到位,致使董某某等人(已判刑)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洞肆意破坏耕地、非法盗采陶瓷用粘土10.61万吨,价值369.12万余元的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地表被破坏2.9508公顷,村民长期多次报警、聚集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立案决定,到案经过,关于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任免通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矿产资源“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责,巡查记录,派出所接警登记表,董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严某某、万某某、李某某、祁某某、杨某某、武某某等104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认真履行分管领导组织查处的职责义务,履职不到位,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荣辉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898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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