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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环境污染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9211974********,小学毕业,**,住址河南省南召县**路**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8年03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南阳市鸭河工区**路**村经营一家无证锡箔厂,该厂通过渗坑排放含有砷、镍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液,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材料、王某某行政案件处罚卷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证人张某某、牛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村

齐晓燕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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