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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环境污染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1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安徽省******村委会**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从安徽来到孝义,租用**街道办事处**村村民郭某某位于村西的一车间,非法从事破碎废旧电瓶外壳生产,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环保法规将清洗废液非法排放,加工前的原料和加工后的危险废物非法堆放。经孝义市公安局委托山西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某某厂房外敞口水泥池内的红色液体(废水)鉴定,属于腐蚀性危险特征的危险废物。该厂房中堆存的铝酸蓄电池外壳和厂房外堆放的袋装棕黄色污泥均属于具有铅浸出特征的危险废物。

经孝义市公安局委托孝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对现场废料破碎品,污泥分别称重为:废料19.64吨,破碎品18.38吨,污泥21.52吨,合计59.54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租凭协议、辨认笔录、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文书及材料、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及材料;

2.证人侯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任何环保手续,私自破碎废旧电瓶塑料壳,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新

2020年1月1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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