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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未经报关、检验检疫的印度牛肉、牛副产品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销售,仍从胡某某(另案处理)处四次购买印度产的牛肉、牛副产品,金额共计65900余元,后将购买的牛肉及牛副产品加工后在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农贸市场对民众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力、李双双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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