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7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2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4年4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4年4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4年5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对消费者身体有害的情况下,生产包子时超量使用泡打粉,并将生产的包子通过其开设在正阳县**所对面的早点店出售给当地群众。经鉴定,王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70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物证;
4、书证;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林
节凤云
2014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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